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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实验教学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 2015-05-06 浏览次数:

南京农业大学文件

 

校教发〔2014〕12号

关于印发《南京农业大学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学校制定了《南京农业大学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京农业大学

2014年1月8日

   

   附件:南京农业大学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

 

附件

南京农业大学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以下简称校外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相对稳定,能够满足大学生完成校外实践教学任务,实现实践育人目标的重要场所。校外基地由学校与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协商联合建立。

第三条  根据承担教学任务能力和基础设施条件,校外基地分为校级和院级两种类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校教指委)作为学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管理的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审定校外基地的建设方案和发展规划,对校外基地建设及日常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管理监督。

第五条 教务处作为校教指委的秘书处,在校教指委领导下具体负责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校外基地选择

第六条 选择校外基地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先进性原则。基地生产、科研和管理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能代表行业发展方向。

2.综合性原则。基地生产、科研涉及到多个学科专业,可满足校内外不同学科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需要。

3.稳定性原则。基地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基础设施条件好,师资队伍稳定,每年均能接收学生开展实践教学。

4.互惠性原则。学校利用基地设施条件培养人才,基地借助学校科技优势指导生产、培训人员,提高生产水平,实现双向受益、共同发展。

第七条 选择校外基地的基本条件

1.具有能满足多个学科专业学生开展实验实习和创新创业需要的实践教学内容。

2.拥有一支学历层次较高、科研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的实践教学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

3.具备满足实践教学食宿、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方面的保障条件。

4.院级校外基地原则上应同时接受10名学生开展实践教学,年接纳实习学生数一般不应少于15人次;校级校外基地原则上应同时接受20人实习,年接收实习学生数一般不应少于30人次。

第四章 校外基地认定程序

第八条 院级校外基地

1.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实践教学需求,选择共建单位。

2.学院组织专家对拟共建的基地进行考查与论证,与共建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共建基地的初步意见,确定基地负责人,填写《南京农业大学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申报表》(附件1),报教务处审批。

3.通过审批备案的校外基地,由学院与共建单位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双方合作目的;实践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双方权利和义务;协议合作年限等内容。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教务处、共建单位、有关学院各执一份。

第九条  校级校外基地

1.原则上从院级校外基地中遴选产生。学院确定基地负责人,填写《南京农业大学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申报表》(附件1),并提交论证报告,报送教务处。

2.学校组织专家,对拟建的校外基地进行考察,提出评审意见。

3.通过学校评审的校外基地,由学校与共建单位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教务处、共建单位、有关学院各执一份。  

第十条 校外基地挂牌

1.院级校外基地由各学院组织挂牌,校级校外基地由教务处组织挂牌。

2.校级、院级校外基地铜牌内容分别为“南京农业大学实践教学基地”和“南京农业大学××学院实践教学基地”,铜牌上应注明基地建设的起止日期,铜牌的规格尺寸一般为:(长) 60cm ×(宽) 40cm

第十一条  对能承担多学科专业教学任务且基础设施条件好的校级校外基地,学校将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及国家级基地。

第五章 校外基地管理

第十二条 校外基地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以学院为主体的管理模式。

第十三条 学院具体组织校外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跟踪检查基地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基地,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已不具备实践教学功能的基地,报学校批准,予以注销撤牌。

第十四条 校外基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2月底,由基地负责人撰写年度报告(附件2),经学院审核后,报送教务处。

第十五条 学校定期组织校外基地的考核与评优工作,对被评为优秀校外基地的相关学院,学校将给予表彰。

第十六条 对经学校认定,且运行良好的校外基地,学校将给予相关学院一定实践教学经费补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南京农业大学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申报表

附件2:南京农业大学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年度报告

南京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 年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