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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 2015-05-08 浏览次数:

南京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一、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实际情況制定本办法。

   二、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购置性价比高的仪器设备;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加强仪器设备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组织研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对所购仪器设备进行固定资产管理。

   三、単价在8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四、仪器设备的管理采取“统一领导、归口分配”管理的原则,由资产管理与后動保障处负责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管理,实验室与基地处负责使用管理,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一、仪器设备的申购、 审批

   一、各院系、各单位不论利用何种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均需按规定提出中请,由经费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然后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批。

   二、购置单价≤1万元(人民币,下同)的一般仪器设备,中请人应填写“南京农业大学器材中购卡”,由各学院、各单位负责审批。

   三、购置单价在1-10万的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申请人应填写“南京农业大学万元以上精密、贵重仪器及计算机添置中请书”,由资产管理与后動保障处签字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四、购置单价≥10万元的仪器设备,申请人需填写“南京农业大学中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实验室与基地处组织论证,报主管校长审批后,送资产管理与后動保障处招标采购。

   五、“南京农业大学中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単价10-4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各学院、各単位和实验室与基地处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単价4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基地处与学校仪器设备专家论证组组织论证。凡属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入采购程序。

   六、购置空调器等耗电量较大的仪器设备,需报学校用电主管部门审批。

   七、所有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釆购。仪器设备的购置
所有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详见《南京农业大学大件、大宗物品采购规定》。

   二、仪器设备的验收

   一、仪器设备提货接运及数量、外观验收,由各学院、各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成验收小组,对釆购的仪器设备进行验收,发现短缺、破损,做好确认记录,以便理赔。

   二、仪器设备的质量技术验收,一律由各学院、各单位负责,验收完毕,填写验收单。5万元以上和所有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报告单,需交资产管理与后動保障处。

   三、仪器设备到货后,项日单位必须在以下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
   (1)进口设备验收期限为到港之日算起60日内;
   (2)国产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验收期限为到校之日算起30天内。合同对验收期限有特殊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用户单位如不能按期验收,应书面报告实验室与基地处。

   四、自行安装的仪器设备,安装前,必须首先仔细阅读安装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调试。

   五、合同规定需要国内外生产厂商派人员参加安装、调试验收时,应在仪器设备到货后通知他们按规定时问到校验收,并认真填写验收备忘录。

   六、在验收中,如发现有破损、短缺、质量不合格、技术指标不符等情況,用户単位要在规定验收期限内向供方或运输単位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 并书面报告资产管理与后動保障处。

   七、对需商检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与后動保障处通知商检部门进行商检。

   三、仪器设备的帐务管理

   一、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在15天内按《南京农业大学固定资产帐物管理条例》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帐手续。

   二、对捐赠和白制仪器设备,有关学院、単位在设备抵校和研制完成后必须于15天内到资产管理与后動保障处办理建帐手续。

   三、校、院、实验室必须有本单位完整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分户帐及借进、借出登记册,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本单位仪器设备帐物进行核对,保持帐物相符,帐帐相符。职能部门每年组织一次清査核对。

   四、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

   一、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详见《南京农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二、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应达到教育部有关考核、评估指标,并釆取措施不断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对单价<10万元的仪器设备,主要由院(系)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检査、考评,实验室与基地处组织抽査;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实验室与基地处根据教育部考核标准,每年组织检査、考评。

   三、校设备管理部门,有权对校内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院(系)设备管理部门有权对本院(系)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
   四、要积极充分发挥学校仪器设备资源作用,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工作前提下,开展社会技术服务,所收费用按学校基金管理办法处理。

   五、仪器设备领用人、管理人不得随便拆改其领用和管理的仪器设备,对确须进行技术改造而拆改的,要经批准:単价≤10万元的须经院领导批准,集中报实验室与基地处备案;単价>10万元,须经实验室与基地处审批。

   六、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按不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要求,加强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定期校验技术指标,确保其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并做好防湖、防尘、防光、防火、防热、防冻、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工作。

   七、仪器设备领用人在办理出国、退休、调出等离岗手续前,必须到学院办理仪器设备清点交接手续,然后到资产管理与后動保障处设备科办理相关手续。

   五、仪器设备的调拔、报废

   一、仪器设备的调拨

    1、各学院、各单位对闲置、多余、淘汰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调剂、调拨等处理, 调拨按先学院内后学院外,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进行。

    2、具体手续按《南京农业大学仪器设备的调拨和报废》规定执行。

   二、仪器设备的报废

    1、 仪器设备的报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便用期已超过规定年限,并已不能达到应有的技术指标,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
   (2)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昂贵,没有修理价值的仪器设备;
   (3)仪器设备能够修复使用的,则进行修理前评估,有价值的予以准修,尽量延长其使用寿命;能部分使用的,不做整机报废;

   (4)失去使用价值,尚有部分零部件可供其它设备使用的,将有用部分分离后予以报废;

    2、仪器设备报废的审批
   (1)报废単价1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単位填写“南京农业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明细表”,经院系审核、有关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实验室与基地处审批。

   (2)报废単价≥1万元的仪器设备,除填写“南京农业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明细表”外,还须填写“南京农业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単价1-10万元,由学院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实验室与基地处参与,实验室与基地处处长审批;単价10万元以上,由实验室与基地处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鉴定,报主管校长批准。

    3、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

   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与后動保障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

   对发生仪器设备丢失、损坏事故的,当事人须填写“南京农业大学仪器设备丢失、损坏报批表”,按“南京农业大学损坏、造失实验室仪器设备实行赔偿的暂行办法”处理。

   七、仪器设备保管人员变更移交工作

   仪器设备保管人员因退休、岗位调动、长期出国或其它原因离开仪器设备保管岗位,需办理移交工作,具体管理条例详见《南京农业大学关于退休、岗位调动及长期出国等教职工及时办理实验室仪器设备移交工作的规定》。

 

 

附  则

   一、对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管理工作,按《南京农业大学低值品、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三、本办法由资产管理与后動保障处、实验室与基地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