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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实验教学中心建设管理办法(附件)

信息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 2015-05-0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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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实验教学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教高[2005]8)和《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苏教高[2012]30) 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校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优质资源整合共享,深化实验教学改革,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树立以学生为本,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高协调发展的教育理念和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观念;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满足现代实验教学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实验教学环境;建立现代化的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推动学校教学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条  实验教学中心包括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级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和校级实验教学中心。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四条 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实验教学观念。坚持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协调发展,注重对学生探索精神、科学思维、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重视实验教学,从根本上改变实验教学依附于理论教学的传统观念,充分认识并落实实验教学在学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中的地位,形成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统筹协调的理念和氛围。

第五条 先进的实验教学体系、内容和方法 。从人才培养体系整体出发,建立以能力培养为主线,分层次、多模块、相互衔接的科学系统的实验教学体系,与理论教学既有机结合又相对独立。实验教学内容与科学研究、生产实践、社会应用密切联系,形成良性互动,实现基础与前沿、经典与现代的有机结合。引入、集成信息技术等现代技术,改造传统的实验教学内容和实验技术方法,加强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建立新型的适应学生能力培养、鼓励探索的多元实验考核方法和实验教学模式,推进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

第六条 先进的实验教学队伍建设模式和组织结构。重视实验教学队伍建设,制定相应的政策,采取有效的措施,鼓励高水平教师投入实验教学工作。建设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队伍互通,教学、科研、技术兼容,核心骨干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团队。建立实验教学队伍知识、技术不断更新的科学有效的培养培训制度。形成一支由学术带头人或 高水平教授负责,热爱实验教学,教育理念先进,学术水平高,教学科研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熟悉实验技术,勇于创新的实验教学队伍。

第七条 先进的仪器设备配置思路和安全环保的环境配置条件。仪器设备配置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品质精良,组合优化,数量充足,满足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等现代实验教学的要求。实验室环境、安全、环保符合国家规范,设计人性化,具备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条件,运行维护保障措施得力,适应开放管理和学生自主学习的需要。

第八条 先进的实验室建设模式和管理体制。依据学校和学科的特点,整合分散建设、分散管理的实验室和实验教学资源,建设面向多学科、多专业的实验教学中心。理顺实验教学中心的管理体制,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统筹安排、调配、使用实验教学资源和相关教育资源,实现优质资源共享。

第九条 先进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建立网络化的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网上辅助教学和网络化、智能化管理,有专人负责管理、维护与更新工作。不断丰富网络实验教学资源和实验室管理相关的电子资源,基本实现实验教学、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管理信息化。建立有利于激励学生学习和提高学生能力的有效管理机制,创造学生自主实验、个性化学习的实验环境。建立实验教学的科学评价机制,引导教师积极改革创新。建立实验教学开放运行的政策、经费、人事等保障机制,完善实验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积极探索实验教学中心开放共享的制度建设,着力提高实验教学中心在校内相关专业之间、区域高校之间的开放共享度,提高利用率。

第十条 显著的实验教学效果。实验教学效果显著,实验创新成果丰富,受益面广,具有辐射示范效应。学生实验兴趣浓厚,积极主动,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明显提高。

第十一条 显明的特色。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实际,积极创新,凝练成果,突出特色,更好地发挥中心的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实验教学中心的规划与管理工作,对中心立项建设、发展规划、评估验收等进行决策、监督和指导。

第十三条教务处是学校实验教学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中心的申报、评审组织以及建设与管理的具体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障。其主要职责:

1、贯彻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政策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验教学中心建设与管理的相关政策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组织各学院制定实验教学中心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监督其执行;

3、负责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购置费、维修经费的预算分配,加强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4、负责学校实验教学中心和实习基地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数据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 各学院是实验教学中心建设与管理的主体,要有一名领导分管实验教学工作,成立院实验教学工作小组,解决中心建设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其主要职责:

1、负责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制定中心建设规划、年度计划;

2、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编制实验教学计划,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合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确保完成教学任务;

3、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改革教学方法,更新实验内容,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丰富实验教学资源,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在确保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4、做好实验教学中心的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种工作规章,做好实验教学中心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做好仪器资产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确保仪器资产处于完好状态;

5、定期检查、总结实验教学中心工作,负责对本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利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做好实验中心的工作任务、人员、物资、环境状态等基本信息的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准确数据。

6、不断提高实验教学中心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水平,促进优质资源开放共享,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加强学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充分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中心实行独立建制,校、院两级管理,中心主任负责制。校级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由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科研实践经验丰富,热爱实验教学,管理能力强,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省级、国家级实验教学中心由学术水平高,教学科研实践经验丰富,热爱实验教学,管理能力强,具有正高职称的教师担任。 

章 立项与建设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中心是高水平实验室建设项目,学校将坚持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原则,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全面整合学校教学资源,充分发挥学科优势,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开放共享的国家、省、校三级实验教学中心体系。

第十七条校级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对象为公共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学科大类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和综合性实验教学中心,通过对现有实验教学资源的整合优化,形成为多学科、多专业服务,学生受益面较广,集开放性、共享性为一体的实验教学中心。

第十八条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建设按照项目申报、评审立项、计划实施、验收评估的方式进行。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投入经费加以建设。

第十九条 省级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从校级实验教学中心中遴选,由学校择优推荐,报省教育厅评审产生;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在省级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中择优推荐,由教育部评审产生,并分别按照省级和国家级标准进行再建设。

第二十条 校级实验教学中心由学院负责建设,省级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由学校负责申报,挂靠相应学院建设管理,业务由挂靠学院全面负责。 

第五章 评估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周期一般为2年,建设期满由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验收程序如下:

1、建设点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对拟验收实验教学中心的改革、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提交自评报告;

2、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照评审指标和自评报告进行验收核实,未达到标准者,要求其整改;达到标准者,组织验收;

3、对于通过验收的实验教学中心正式命名并授牌,未通过验收者根据改进建议限期整改再次验收;

第二十二条 省级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和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周期一般为2年,建设期满,由省教育厅和教育部组织专家,按照省级和国家级验收标准,进行评估验收。

第二十三条 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每年12月底各实验教学中心提交年度报告,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各中心本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对下年度工作计划进行指导。对建设成效显著、圆满完成教学任务、管理有序、运行良好的实验教学中心,将给予表扬并在建设经费、教改项目经费等方面给予倾斜。逐步建立起按建设绩效进行资助的激励机制,促进实验教学中心建设的持续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制定并负责解释。